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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报名时间具体日期,证书等级划分

更新时间:2023-09-24 来自:好学通网校

由于执业药师证书作用很大,在许多场合需要此证,比如:求职、晋升、资质年审等等,考生在报名的时候难免有很多疑惑,执业药师小编浅析“执业药师报名时间具体日期,证书等级划分”,接下来让我们共同来学习一番!

2023年全国执业药师报名时间为:

根据规律,2023年度执业药师报名时间大概安排在8月初逐步开启,各省报名时间不一致,报名通知由地区人事考试网发布,报名安排一般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左右公开。

历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

年 份 报名时间
2022年

2022年8月开始

2021年

8月9日至15日

2020年

并入2021年度进行

2019年 8月19日-8月25日
2019年 “老考生”:7月25日至8月10日;“新考生”:7月25日至7月30日
2017年

“老考生”:7月19日至8月4日;“新考生”:7月19日至27日

、执业药师证可以开药店吗?

开药店需要的是执业药师证。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执业药师(LicensedPharmacist)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药剂师负责审核医生所处方的数种药物中有否出现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病人的病历、医生的诊断,为病人建议最适合他们的药物剂型、剂量。同一时间,他们也会教导病人服用药物时要注意的事项和服用方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药店配备的执业药师证其工作单位应与《执业药师注册证》载明的执业单位一致,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的,应配备执业中药师。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且工作单位应与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载明的执业单位一致)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工作单位应与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载明的执业单位一致)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执业药师师

、执业药师证书效力

(一)执业药师、通信(初、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社会工作者(初、中、高级)、经济(初、中、高级)、卫生(初、中级)、审计(初、中、高级)、统计(初、中、高级)、银行业专业人员(初、中级)、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等考试的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在相应省(区、市)的单独划线地区有效。

(二)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的单独划线成绩合格证明,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单独划线成绩合格证明,自考试合格之日起3年内有效。

(三)单独划线的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在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时有效。

执业药师师

、电子处方流向药店,经药师审后可销售

进入3月以来,重庆和天津食药监局相继发布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政策(以下简称“电子处方试点”)。此前该政策在全国各大城市以及广东等地有零星试点,但今年以来有加快试点趋势。

短期来看,电子处方对药店最直接的贡献是带来大量的精准客流并提升了处方药的销售,部分项目可使药店客流量呈2-3倍提升。长远来看,药店可通过互联网医疗手段提升服务能力,推进多元化销售,进而提升药店的经营效率。

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经营和质量管理的相关材料;同时,按照四川省卫计委相关文件赋予电子处方的合法定义,电子处方首先来源于“具有合法资质的医院”,其次是“具有合法资格的医师”开具,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手段,传到药店的终端设备,经药店执业药师审后方可销售。也就是说,一个药店中如果没有执业药师,有电子处方也卖不了药。

执业药师师

、执业药师就业方向

这些岗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涉及药学服务的单位都应配备执业药师。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岗、质量管理负责人岗、生产管理负责人岗、药品上市许可人售后咨询服务岗等岗位。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以下工作岗位应按照有关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一)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岗、质量管理负责人岗、生产管理负责人岗、药品上市许可人售后咨询服务岗。

(二)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岗、质量管理岗。

(三)药品零售企业:企业负责人岗、质量负责人岗、药学服务及处方审核人岗等。

(四)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网上实时咨询、质量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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