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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考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更新时间:2021-03-09 

[环评工程师官网]202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考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评工程师章节试题和答案汇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复习资料.
  定为2021年05月20-21日,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设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顿学网为帮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特别收集整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第三章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相关大气环境标准的章节试题和答案汇总以供考生学习,网校在此预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

  第三章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相关大气环境标准
  第二节 相关的大气环境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 年, 1996 年第一次修订, 2000 年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CGB 3095一1996 )修改单(第二次修订), 2012 年第三次修订。GB
  3095-2012 标准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在全国实施,但在此之前一些地区根据环境保护要求己先期实施,因此目前GB 3095-1996 和GB 3095-2012 均为现行有效标准。
  1.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GB 3095-1996 标准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2. 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
  不同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不同级别的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它们是为不同保护对象而建立的评价和管理环境空气质量的定量目标。GB 3095-1996 中环境空气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GB 3095-2012 中环境空气质量分为二级,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3. 标准分期实施的要求
  GB 3095-2012 规定:本标准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在全国实施。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 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4. 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5.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和评价,不得选择性地舍弃不利数据以及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时,监测仪器应全年365 天(闰年366 天)连续运行。在监测仪器校准、停电和设备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获得连续监测数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30)的规定。对于监测过程中缺失和删除的数据均应说明原因,并保留详细的原始数据记录,以备数据审核。任何情况下,有效的污染物浓度数据均应符合表中的最低要求,否则应视为无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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